2024年铜陵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

中学教育2024-05-31 16:04:15会知网

三、全面统筹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

1.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结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选择部分具有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学校,积极推进多样化有特色发展。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自主招生可在市域范围内招生,其他类型在属地范围内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需报市教体局登记后,报省教育厅备案。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等招生行为,纳入招生统一管理,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市五中藏族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2.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残疾儿童、随迁子女、军人子女及“双招双引”人员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入学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

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各教育主管部门要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市特殊教育学校和枞阳县特殊教育学校要做好听障、智障及自闭症等符合就读条件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凡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均可以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随迁人员子女就读一年级或七年级的,家长需在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报名,由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就近安排入学;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本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铜陵市教育局铜陵市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联合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教〔2017〕108号)以及《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政联〔2021〕1 号)文件要求,落实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现役期间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根据《铜陵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铜人才〔2019〕8号)、《铜陵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管人员和核心员工子女入学办法》(铜双领〔2019〕4号)以及《关于印发铜陵市发展民营经济突出贡献人才VIP服务卡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民营〔2019〕6号)要求,市教体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我市高层次引进人才、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管人员和核心员工子女以及发展民营经济突出贡献人才VIP服务卡持卡人子女入学进行统筹协调,各教育主管部门、相关学校负责落实相关人员子女入学。

四、控制班额,加强学籍管理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根据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大班额消除计划,确保所有起始年级不存在大班额现象。公办普通高中起始年级每班人数不得低于40人。继续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117号)有关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籍系统注册程序的规范管理,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注册的审核把关,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成绩导入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严格执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严格转学审批制度,禁止择校等违规转学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教体局成立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杨贤招同志任组长的铜陵市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市教体局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基础教育科、教育招生考试院、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宣传教育科、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安全卫生管理科、组织人事科、市纪委监委驻市教体局纪检监察组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本辖区、本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对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学位供给和招生范围内学位需求情况进行摸排,对学位供给紧张的学校要及时预警,采取切实可行的化解措施,确保招生入学工作顺利进行。

2.强化过程监控。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严禁学校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全面规范招生信息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方便学生和家长准确获取招生信息。切实加强志愿填报管理,尊重本人意愿,正确引导学生填报志愿;规范录取程序,无论公办、民办学校都必须经过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录取。各县(区)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3.严惩违规行为。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责任清单,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及属地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要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市教体局给予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普通高中违规录取的考生,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于2024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将被纳入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中,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4.广泛宣传引导。各教育主管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部门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级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要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各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辖区相应的招生管理办法和招生计划,于5月30日前报市教体局备案。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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