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天津户籍政策_天津落户条件_天津人才引进办法

天津户口2022-12-13 10:13:47会知网

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天津市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工作目标,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天津户籍政策,明确了天津户口落户条件。

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符合以下条件,且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的国内外人才,可以来津落户:

(一)学历型人才。包括:普通高校毕业,全日制本科生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年龄不受限制。

(二)资格型人才。包括: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 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的。

(三)技能型人才。包括: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工作满 1 年,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工作满 3 年,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不超过 35 周岁;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 40 周岁;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 50 周岁。

(四)创业型人才。来津创办符合天津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创业者,企业稳定运行超过 1 年,创业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万元以上。创业团队核心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五)急需型人才。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创意、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所急需的人才,由企业确定。各区人才办负责组织所在区领军企业的资格认定并公布领军企业名单。

第二条来津人才可选择以下落户地点:

(一)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

(二)所在单位集体户;

(三)无产权房、所在单位无集体户的来津人才,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人才集体户落户;

(四)无就业单位的来津人才,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人才集体户落户并存档。

第三条引进人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条前四款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本人登录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下载“天津公安”手机移动终端(APP),在线提出落户申请,公安部门于 3 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选择第二条前三款落户地的,到拟落户区行政服务中心引进人才联审窗口办理准迁手续;选择第二条第四款落户地的,在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均可办理准迁手续。

(二)经认定具有直接推荐资格的领军企业,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五款条件的急需型人才,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拟引进的急需型人才建议名单,经企业董事长确认后签落户推荐函报区人才办;区人才办核准后出具急需型人才认定书;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人才本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落户申请方式在线提交相关数据,并持申报材料,到拟落户区行政服务中心引进人才联审窗口办理准迁手续。所有引进人才在领取准迁证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再到各相应公安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办理落户准迁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历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资格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

(三)技能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在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凭证。

(四)创业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五)急需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所在区人才办出具的急需型人才认定书。

除上述材料,引进人才还应对照本办法第二条选择的落户地点提供相应材料:在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落户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在市、区人才集体户落户的, 无需提供人才集体户相关材料,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区公安、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负责服务窗口三方联审。办理落户准迁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区公安、人力社保部门公布咨询服务和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咨询服务,核查举报投诉,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置。

第六条 市公安部门牵头,组织人力社保、教育部门,每年按照 10 以上比例抽检人才落户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户口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对相关责任企业,取消其推荐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每年视运行情况优化完善。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市教委 市审批办

2018年5月11日

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教育、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劲持久动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推进。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统筹协调户籍制度改革与配套公共资源配置体制机制改革进度。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引导,充分尊重非户籍人口自主落户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既有农业权益,创新农业权益依法有偿流转机制,消除农民进城落户后顾之忧。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非户籍常住人口规模,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人口合理分布,严格控制中心城区人口增长,适度增加环城四区人口规模,引导扩大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落户人口增量。坚持存量优先。优先解决来津时间长、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适应城市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非户籍人口在津落户。

(三)工作目标。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放开本市各区和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限制,调整放宽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加快完善与新型户籍制度相适应的基本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建设。“十三五”期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4个百分点,到2020年天津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4%。

二、建立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四)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调整完善配套政策、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建设。本市户籍居民可以自愿到公安机关换领居民户口簿。(市公安局牵头)

(五)全面放开本市户籍迁移限制。在全市范围内,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前提,放开对本市户籍人口的迁移限制,实现全市户籍人口的自由迁移。全面放宽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在城镇落户,促进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高。(市公安局牵头)

(六)完善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政策。全面落实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本市普通高校新录取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合法稳定就业地。(市公安局牵头)

(七)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落实人才聚集战略,健全人才评定标准,优化人才引进制度。加大对企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力度,不断提高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的城镇落户率。(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八)调整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津落户政策。统一并放宽夫妻投靠、亲属投靠在津落户政策;积极稳妥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返津落户等历史遗留户口问题。(市公安局牵头)

(九)优化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在《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国家相关政策,综合考虑在津居住年限、落户区域、教育程度、职业技能等因素,合理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适度增加在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落户的积分分值。重点解决来津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户籍制度规范化建设。在严格控制本市人口规模,合理调整人口资源结构的前提下,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和配套体制机制建设,制定并试行天津市常住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保障

(十一)加大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各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整,建立市对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增强区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市财政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快、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好的区适当给予奖励。(市财政局牵头)

(十二)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补助机制。市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非户籍人口较多的区给予适当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区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市财政局牵头)

(十三)创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机制。支持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引导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暖供气、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提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十四)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建立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管控。改进用地计划安排,将各区每年增加的城镇人口数量作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因素,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培育创建特色小镇,全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综合试点工作,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通过“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逐步放开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申请住房保障,通过领取租房补贴用于市场租房等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确保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体系平稳实施。继续推进示范镇建设、城中村改造等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的主渠道建设。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六)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的未就业成年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儿),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参与)

(十七)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不分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均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不属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或外省市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按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十八)完善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户籍管理原则,及时受理进城落户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市民政局牵头)

六、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十九)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收益分配权为核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实际采用“资产股份合作”和“土地股份合作”两种模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一人一票”的管理决策机制和“按股分红”的利益分配机制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等权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蓟州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力争在2019年以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确权颁证工作。对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依法给予确权登记颁证。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牵头)

(二十)完善农民“三权”有偿流转退出机制。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支持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优化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流转交易网络系统、拓展服务农村改革的各项功能,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成为农民相关权益流转交易和有偿退出的有效平台。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退出土地的规模经营试点,探索引导进城落户农民采取长期退出(到二轮承包期结束)和永久退出(永久放弃承包经营权)两种方式有偿退出承包经营权,切实保障退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引导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整理利用进城落户农民退出的土地,实现退出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托管、流转交易和有偿退出试点,依托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托管与交易管理平台,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规范、有序开展股权的流转交易和有偿退出。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逐步建立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流转机制,允许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向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牵头)

七、完善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二十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非户籍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不断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标准,缩小非户籍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根据人口规模结构变化,做好教育空间规划,加强资源调控,确保本市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按照国家和我市招生入学政策及学籍管理规定,依托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升学和转学手续。落实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制度。将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纳入各区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快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市教委牵头)

八、强化监测检查

(二十三)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按照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国家统计局城乡划分结果和年度人口调查制度要求,做好全市人口变动监测统计工作。(市统计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二十四)强化专项检查。对各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7年下半年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本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19年下半年进行全面评估。(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五)强化政策效果。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等国家政策文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市政府文件已明确的相关配套政策,市相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采用自我评估和监督检查等方式,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本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各级审计机关要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审计监督。(市审计局牵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推动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紧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有利契机,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区域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优先解决存量,合理引导增量;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计划生育、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在严格控制城市人口规模的基础上,通过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优化居住证制度,完善积分落户和人才引进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一)实现城乡户籍登记“一元化”。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二)建立与户籍登记“一元化”相适应的社会服务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住房、民政、社会保障、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三、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一)逐步放开市内户口迁移限制。在全市范围内,对具有本人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人口,逐步放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市内的迁移限制,实现全市户籍人口的自由迁移流动。

(二)调整完善迁津落户政策。落实人才集聚战略,健全人才标准,完善人才落户政策,优化引进人才“绿卡”制度;适度放宽配偶间投靠、父母同子女间投靠迁津落户条件;合理引导、控制人口迁移,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落户问题。

(三)不断提高技能型人才城镇落户率。加大对企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支持力度,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重点解决来津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四、完善居住证管理和积分落户制度

(一)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实现居住证持有人阶梯式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二)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在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前提下,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本人、配偶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完善积分项目和分值设置,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效解决人口存量,合理引导人口增量。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户籍人口、居住人口动态信息。完善以实际居住为基础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财政、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基础数据,为建设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信息支撑。

五、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在中央统一部署下,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部署,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完善城乡教育一体化均衡发展机制。将本市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加强教育资源建设,合理安排学校布局,统一城乡教师配置标准,有效保障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益。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的规定,妥善解决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及升学考试问题。

(三)加强劳动就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在城镇社区健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就业创业管理体系。

(四)完善城乡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五)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落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六)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保障制度。优化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七)加快实施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八)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全市人民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切实将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快政策落实。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市公安局要制定完善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及户籍迁移规定,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卫生计生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制度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县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县、各单位要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市和区县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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