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规章制度2019-05-19 12:46:29王华老师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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