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历年录取分数线_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招生政策及学费

广东高考2022-10-29 15:08:11会知网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办法: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定资格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本校投档要求,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第二十九条  本校在各省(区、市)的录取原则按照招生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台湾学测学生、华侨港澳台学生联招、西藏内高班和新疆内高班的录取,按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会计学、工商管理和英语(师范)等三个中外联合培养专业单独设置院校专业组,只录取有志愿填报考生,学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专业,前三年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培养,第四年视情况而定。

河源校区单独编设院校代码招生,招生专业为体育与健康学院的体育教育和数据科学与工程学院的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学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专业。

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我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理工、外语类、体育类专业学费5710元/生·学年,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学费5050元/生·学年,艺术类各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学费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600-1700元/生·学年。

会计学、工商管理和英语(师范)等中外联合培养专业,每生每年均需按上述学费标准缴纳本专业学费和住宿费。在国内学习期间,另需缴纳中外联合培养专业培训费,会计学和工商管理专业培训费25000元/生·学年,英语(师范)专业培训费20000元/生·学年。在国外合作大学学习期间,另需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向其缴纳相关费用。

注:学费、住宿费如有调整,以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调整后的标准为准。

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校奖学金设置的种类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校专项奖学金。学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资助体系,设有国家资助项目、学校资助项目和社会奖助学金项目,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从不同渠道获得经济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开通有“绿色通道”。符合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265603

传    真:020-38256659

电子邮箱:zsxsc@gpn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p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pnu.edu.cn

第四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潘老师

监督电话:020-38256612

电子邮箱:gsjjjcs@gpn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授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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