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公文写作2019-05-19 12:51:32王华老师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 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 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角。

(十五)主题词 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六)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七)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九条 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印。公文用纸幅面规格可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第十条 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xx文件》用于各级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二)中国共产党xx委员会(xx)》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三)中共xx办公厅(室)文件》、《中共xx办公厅(室)(xx)》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根据授权,传达党委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四)《中共xx部文件》、《中共xx部(xx)》用于除办公厅(室)以外的党委各部门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条 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问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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