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成都落户政策_成都落户条件 成都户口迁入政策

户口政策2022-12-13 11:52:49会知网

为构建新型户籍政策体系,不断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成都市发布了《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成都户籍落户政策和成都户口迁移条件。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 、适用范围

非成都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

二、办理原则

申请规则:办理户籍业务应本人到场申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出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其签署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可委托办理。办理回国定居、涉军退役、刑满释放、持毕业证和准迁证入户必须本人到场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双方到场申请;继子(女)投靠继父(母)由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到场申请;年满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且需办理户籍迁移业务时,须到场办理。

基本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所有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入户地点:原则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公共集体户顺序办理入户。

办理地点:入户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材料齐全)。

三、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成都市市级、区(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成都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市、区(市)县组织、人社部门的公选、公招、录用、调动正式公文;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在蓉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的人员还需出具: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

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的人员还需出具: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企业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

本省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的人员还需出具:省级组织、人社、行政主管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

3.本省、市委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省(市)安置通知;离休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成都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包括因参军入伍、知青下乡、就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成都市的人员。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退(离)休证;成都市户口注销佐证材料或本人档案审档记录;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5.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就读的学生。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6.原成都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无住房的可在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入户,不受派遣地限制。

原成都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户籍一直在高校集体户(含肄业或退学)的,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无住房的可在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入户。

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因读书将户口迁入高校学生集体户,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含区的市),且有一方迁入成都市的,该学生毕业后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户口未迁入学校,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含区的市),且有一方迁入成都市的,该学生户口可申请随父或母迁入成都市。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应为成都)、居民身份证、毕业证(肄业的提供肄业证,退学的提供学校正式退学文件)、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子女及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学生证(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其中一方迁入成都市的提供)。

7.在成都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可在取得毕业证的次年12月31日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应为成都)、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8. 博士后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博士后证书(含电子证书)或部、省人社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子女随迁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9. 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子女随迁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转业干部异地安置):入户申请表;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安置通知书;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随配偶安置的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父母安置的提供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随子女安置的提供子女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所需材料(转业干部回原籍安置):入户申请表;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安置通知书;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所需材料(复员干部):入户申请表;复员证(或预备役登记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军队退役士兵,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退伍(复员)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接收函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随军家属,在夫妻双方或其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未成年子女可单独办理随军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随军报告审批表(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军官证、任职命令或团级以上任职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或部队营房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和子女,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军队离退休干部):入户申请表;退(离)休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子女符合安置条件的还应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其他相关必备证明。

所需材料(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入户申请表;退休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三)投靠、收养人员

1. 与成都市人员结婚满3年的,在夫妻双方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在投靠人、被投靠人或双方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随父亲或母亲申请入户。

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投靠的父亲或母亲应为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如需投靠非抚养方的,父母双方应协商一致到场提交申请。父亲或母亲再婚,未成年人需投靠继父(母)的,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应同意并到场当面提交申请。

所需材料(投靠父或母的):入户申请表;未成年人及被投靠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民政部门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还需提供父母双方的成都市无房佐证材料、集体户所属单位的意见)。

所需材料(投靠继父或继母的):入户申请表;未成年人及被投靠继父或继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非婚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声明);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成都市近亲属经公证愿意抚养的,可申请投靠抚养人。

所需材料(父母双亡投靠抚养人的):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及抚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或法院或公证机关关于近亲属同意抚养的法律文书;入户地抚养人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父母系双军人的未成年人,可申请投靠双军人的父亲或母亲。

所需材料(双军人子女投靠(外)祖父母的):入户申请表;未成年人及被投靠(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军官证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与父母、父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父母双方均为成都市集体户且无房的(公共集体户除外),经集体户所属单位同意,可申请未成年人投靠。

3.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成都市成年子女(含子女配偶)的,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孤寡老人,其成都市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的,在赡养人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通过购房、居住期满、投资、纳税、引资入户的人员,入户成都市5年后,可申请其老年父母投靠入户。

所需材料(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入户申请表;老年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成都市户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所需材料(孤寡老人投靠近亲属的):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及赡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孤寡老人提供当地街道(乡镇)出具系孤寡老人的佐证材料;民政或法院或公证机关关于近亲属同意赡养的法律文书;入户地赡养人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4. 被成都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按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收养人单位集体户、收养人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收养证(捡拾地或收养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落户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无房佐证材料)。

5. 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地区,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原住地由成都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在本人、父母、或被投靠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父或母及被投靠人同时到场提交申请);父母、子女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到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调动文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不适应在高原生活的病情诊断书;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成都市户籍人员。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中国护照(已入境);本人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声明;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华侨回国定居证》和中国护照(已入境);注销户口证明(原国内登记过户籍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台湾居民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4.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公安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五)原户籍在成都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在申请入户前持释放或假释证书到社区民警处签署意见。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释放、假释证明书(由责任区民警签字);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四、符合以下成都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

(一)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35周岁以下的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在东部新区、近郊区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毕业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经市人社局验证的“成都人才服务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未通过“成都人才服务码”验证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国护照(已入境)和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声明(取得国外同等学历的提供),原籍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出国前注销户口证明(已注销户口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大专学历提供本人在东部新区、近郊区无房佐证材料)。

(二)“蓉城人才绿卡”持卡人,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投靠。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蓉城人才绿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三)在成都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在成都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四)其他符合成都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经单位推荐、市委组织部门认定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部门认定的联系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五、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相关规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规定时限内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本人或直系亲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申请积分时提交的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申请入户。

申请区域引导指标加分的,应在加分区域入户。

申请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户名单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六、概念解释及认定标准

(一)合法稳定住所: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租赁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职工居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人才公寓、农村地区住房。

(二)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人才公寓提供住建部门有效凭证。

农村地区住房佐证材料:指已确权住房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未确权有证住房出具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未拆迁无证住房由农村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出具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由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进行核查)。

(三)部队营房证明:指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四)无房佐证材料:指经房管部门系统查询的全市个人住房信息,显示其名下无住房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30天以内)。

(五)直系亲属:本人的配偶、(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六)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公证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等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

(七)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八)按权限调动、招录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是指符合《公务员法》第七十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的人员。

(九)办理夫妻投靠和未成年子女投靠时,房屋由街道、乡、镇政府统一拆迁,处于安置过渡期且在成都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夫妻双方成都市无房佐证材料申请,落户公共集体户。

(十)近郊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七、法律责任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应严格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文件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住地。”

(三)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民警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八、遇本细则未列情形(疑难户口)由各区(市)县疑难户口集中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研究结果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

九、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十、本细则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普通高等学校户籍管理办法

一、设立原则

一所学校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本校、分校、二级学院不在同一个校区的,应在分校、二级学院另设集体户。

新建高校集体户,应提供教育部或省政府、省教育厅同意办学批文;省级以上招生办公室的招生计划;学校具备学生住宿条件证明(住房产权属本校所有),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调查,区(市)县公安机关审批。户籍地址按标准地址录入。

二、迁移原则

高校学生可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口。新生入学或就学期间,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入和迁出各一次。

(一)新生迁入。新生户口原则上落在就读校区。在本校和分校之间分阶段就学的,由学校自愿选择落户校区,落户后学生集体户口不在校区间迁移。

(二)就学期间迁移。申请迁入的,按新生入户办理。迁往省外的,应符合迁入地政策,并取得《准予迁入证明》。迁往省内市外的,应符合迁入地政策,做出声明后迁出。迁至市内的,入学前系非本市户籍人员应符合成都市规定的市外人员迁入政策;入学前系本市户籍人员可迁往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处。退学、被开除学籍或转学的,应在30日内,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往就读高校。

(三)毕业迁出。高校学生毕业后,应在30日内将户口迁出。需更改迁往地址的,可重新申领《户口迁移证》。户口未迁往学校的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毕业后迁往市外的,可凭毕业证、报到证由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

三、工作流程

在蓉高校,应统一使用《四川人口信息服务网—院校专区》(以下简称高校系统,https://chinapopin.com/manager/)。(未使用高校系统的,按普通全日制高校户籍迁入、迁出相关政策和流程办理。学生就学期间,单独前往公安机关办理迁入、迁出、补发集体户内页的,高校应出具《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

高校学生迁入时应提交《户口迁移证》,迁出时应打印《户口迁移证》。

(一)迁入流程

1、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完成学籍信息传递至高校系统。

2、10月31日前,由高校指导新生在高校系统完成个人信息录入、上传,并收取新生《户口迁移证》进行初审,数据同步提交公安机关,完成集中上户工作。就学期间申请入户的,按新生迁入流程办理。学生提交的《户口迁移证》过期,该生仍在校就读的,不需到签发地重新申领。

3、11月20日前,高校将新生《户口迁移证》、学生花名册传递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核确认数据信息后完成入户工作。

4、入户完成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打印集体户内页。学生申请补发集体户内页的,由高校出具《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后,本人持该表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属区(市)县公安机关打印。

(二)迁出流程

1、7月31日前,高校依据毕业生名册完成集中注销户籍工作,并打印《户口迁移证》,公安机关加盖印章后由高校统一发放学生,数据同步提交。

2、因退学、休学、转学需迁出户口的,高校凭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正式退学、休学、转学文件办理迁出注销,并打印《户口迁移证》送公安机关加盖印章,数据同步提交。

3、就学期间,高校凭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办理迁出注销,打印《户口迁移证》送公安机关加盖印章,数据同步提交。迁往省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至省内市外凭本人迁出的声明;迁至市内的凭本人迁出申请和“成都公安微户政”预审核通过信息(30日内的)。

4、《户口迁移证》过期、遗失、更改迁往地址需重新签发《户口迁移证》的,学生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原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三)资料归档流程

1、迁入、迁出工作完成后,公安机关应在30日内完成资料存档。

2、入户资料按级、学院(系)、专业、班归档;就学期间迁入的,按实际迁入时间单独归档备查。

3、迁出注销资料按届、学院(系)、专业、班归档;就学期间迁出的,档案按实际迁出时间归档。

四、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市局工作职责及要求

1、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高校集体户管理工作。

2、负责联系协调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新生办理户口绿色通道。

3、负责指导、检查各区(市)县公安机关熟练应用高校系统;负责收集系统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修改、升级方案。

(二)区(市)县公安局工作职责及要求

1、负责高校设立集体户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同意;由公安办证中心负责辖区内高校学生集体户的登记、管理。

2、负责指导高校对系统的使用;负责集体户数据维护、保障录入质量。

3、负责与高校间资料的交接、存档。

4、与高校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户籍政策宣传、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收集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高校工作职责及要求

1、负责高校集体户的日常管理。

2、负责指导学生使用高校系统,核对录入、迁出信息,及时将数据提交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新生学籍信息花名册。

3、负责打印《户口迁移证》;与区(市)县公安机关间的资料交接。

4、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五、监督检查机制

市公安局、区(市)县公安机关按工作职责,做好高校集体户口迁移及日常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未完成任务、推诿、拖延、严重超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公安局

2018年5月17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创新全市人口服务管理方式,按照“总量控制、人才优先、动态平衡、双轨并行”原则,着力构建新型户籍政策体系,不断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总体要求,强化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战略研究,分析把握人口变化趋势,科学设置与特大城市环境资源、产业发展、服务能级相匹配的阶段性人口总量目标,控制人口总体规模。

(二)坚持人才优先。贯彻落实“不唯地域、不求所有、不拘一格”新人才观,以城市发展总体战略为根本导向,以全市主导产业人才需求为重点目标,为引进战略性领军人才、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健全精准化、高效化、便利化的多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营造引才、聚才、留才良好氛围。

(三)坚持动态平衡。围绕全市空间布局调整和产业经济地理重塑,加强人口结构、产业结构、区域分布结构宏观调控;在总量可控前提下科学设置全市人口结构性指标,动态调整人才落户和积分入户比例规模,优化人口内部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实现城市、人口、产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双轨并行。全面建立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双轨并行的入户管理政策,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体系:条件入户充分体现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为各类人才引育留用降低政策门槛,简化办理程序;积分入户充分体现科学调控、灵活有序原则,为城市长远可持续发展匹配相应人口资源。

三、主要任务

(一)创建双轨并行的户籍政策体系

1.改革现有入户政策,构建双轨政策体系。建立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双轨并行的入户政策体系:条件入户按照国家现有相关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相关规定执行;积分入户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我市实际设置指标体系。

2.改进条件入户政策,落实人才优先战略。放宽人才引进落户范围,进一步降低人才落户门槛,简化人才引进落户流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成委办〔2017〕23号),不断吸引聚集各类人才来蓉创新创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强市,打造国际一流的人才汇聚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让“蓉漂”成为时代风尚。

3.建立积分入户政策,合理优化人口结构。以居住证为载体,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体系,按照“东进、南拓、西控、北改、中优”空间布局,实行区域差异化积分,适时动态调整,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区域综合承载能力对入户指标实行年度计划调控,合理调控积分入户规模。

(二)合理控制人口规模

1.建立入户指标调控机制。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入户人数进行中长期和年度计划调控,坚持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实施梯度化、差异化的落户政策。

2.促进人口合理分布。根据城市不同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的需要,采用政策引导入户,动态平衡人才入户和积分入户的结构与规模,推动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布局。

3.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人口落户郊区新城。积分入户政策向郊区新城倾斜。

(三)创新人口服务和管理

1.全面建立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按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计划生育服务、证照办理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教育、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2.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依法加强来蓉人员居住登记,完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登记工作。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公开制度,本市户籍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平等享受公共服务,人户分离人员在实际居住地进行居住登记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就地享受相应公共服务。

3.完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公民信息数据采集、系统支撑、政策与标准规范、信息安全保障、公民信息运用和服务“五大体系”,扩容归集单位和归集数据项,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录入、维护、利用工作,形成统一、动态、共享的全口径人口数据信息。

4.加强户籍规范管理。进一步优化落户申请、注销的审核办理流程,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信息平台,形成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规范。

(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1.完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政策。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梯度转移,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郊区新城。

2.充分保障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财产权利。对在城镇进行户口登记的本市农业转移人口,继续享受政府有关惠农政策。在土地综合整治、产权流转和征地过程中切实保障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财产权利。

3.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财力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市、区(市)县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社会救助方面的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各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二)强化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积极作用,赋予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人口管理职能,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新局面。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职责,简化办理手续,推进服务下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大意义,准确解读中央、省、市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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