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高考改革政策方案(全文)

高考百科2022-03-11 10:50:44会知网

黑龙江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出发,统筹推进教学、考试、招生和管理的综合改革,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监督有力的考试招生制度,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实行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模式。稳步扩大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规模,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选拔方式。到2024年,基本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

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也称等级性考试,以下统称选择性考试)两类。合格性考试成绩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认定的主要依据,也是高职院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依据之一;选择性考试成绩计入考生高考总成绩,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1.合格性考试。

考试范围。考试内容为必修内容。

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生均须参加合格性考试,考试科目成绩全部合格者,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考试科目。覆盖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除劳动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外的所有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共14门。

考试组织。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9门科目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安排在相应课程结束后的学期末进行,分散在高中三年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5门科目考试,由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课程计划安排在相应课程结束后进行。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可用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替代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成绩须达到相应标准。

成绩呈现。全省统一组织的合格性考试每门科目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考生参加高职院校分类招生考试时,由省招生考试院向招生院校提供合格性考试成绩,供招生院校录取时参考使用。未合格的科目可以继续报名,合格的科目不得再报考。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2.选择性考试。

考试范围。考试内容为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内容。

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生仅限高三年级学生参加;符合教育部和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阶段其他学校毕业生和同等学力社会人员参加选择性考试,与普通高中在校生同时进行。

考试科目。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6门,考生以高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自身特长等为主要依据,选择其中3门参加考试。考生在选择考试科目时,首先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自主选择1门作为首选考试科目,然后在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4门科目中自主选择2门作为再选考试科目。

考试组织。每年组织1次,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成绩呈现。每门科目满分均为100分,其中物理、历史2门首选科目成绩采用原始分呈现,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4门再选科目成绩按照规则转换成等级分呈现,成绩当年有效。具体转换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保障机制。建立再选科目托底保障机制,当再选科目中某科目考试人数少于保障基数时,以保障基数为准,从高到低进行等级赋分。保障基数按照国家相关学科人才培养的需求等因素予以确定。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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