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独立学院转设?

高考百科2022-03-13 15:15:35会知网

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办学模式, 为我国扩大高等教育资源供给、培养急需应用型人才、优化高等教育区域布局、促进高等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独立学院 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人地位未落实、产权归属不清晰、办学条 件不达标、师资结构不合理、内部治理不健全等问题,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了教育公平和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独立学院转设,始于2008年教育部颁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2020年5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0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原则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率先完成转设,其他独立学院要尽早完成转设。

独立学院转设的路径包括转为民办、转为公办与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方案明确,“已停止招生,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设,或举办者主动提出且条件具备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教育部也鼓励合并转设。在推动独立学院转设方面,有一部分独立学院跟高职高专进行结对、合并,最后转设成为职业技术大学。

以下是具体转设路径:

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独立学院,坚持实事 求是,探索适合的转设路径。

(一)转为民办。办学协议完善,办学主体间权利义务划分 清晰,办学条件达到本科高校设置标准的独立学院,可转设为独 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二)转为公办。无社会举办方(指由公办高校单独举办, 公办高校与学校基金会、校办企业、学校附属医院、校友会或学 校工会等下属机构合作举办,以及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举 办,下同)或社会举办方拟退出举办、地方政府有条件承接举办 的,鼓励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三)终止办学。已停止招生,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 设,或举办者主动提出且条件具备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

鼓励各地积极创新,可探索统筹省内高职高专教育资源合并 转设,也可因地制宜提出其他形式合法合规的转设路径,经教育部同意后实施。

对于无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即所谓的“校中校”),如转 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须明确非营利性,可由地方政府设立教育 投资公司、教育基金会或国有企业作为举办者,也可探索无举办 者办学。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办权转让给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已签订举办者变更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已征地建设、资金已足额到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教育部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其余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全面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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