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新政策2019-05-19 11:02:34李天扬老师

在黑龙江工作的朋友你们知道工作多久能休年假吗?年假应该怎么休呢》?现在就跟爱扬教育网的小编一起看看这个黑龙江省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吧,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依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同等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五、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并经研究审定后执行。带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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