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西藏高考2022-04-23 08:26:10西藏教育考试院

九、政策加分

有符合第49条、50条、51条政策加分的考生,可在其高考卷面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49条至51条加分可以累加;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9.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卷面总分基础上加分投档。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

(1)烈士子女,加1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5)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6)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

(7)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10分。

50.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当年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在西藏民族大学、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办事处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51.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参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

凡符合以上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须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自治区、地(市)、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中阶段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52.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等艰苦行业的考生降低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53.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予以优先录取

①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

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③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④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⑤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⑥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

⑦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

⑧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2)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①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

②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十、信息公开公示

54.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5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高校和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来源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等。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市)、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等。我区所属高中阶段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相关考生实际就读情况等。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特殊类型招生考生的资格信息按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56.自治区招生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5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高校和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58.新生入学后,高校应认真组织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并将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情况反馈至自治区招生办。

十一、招生经费

59.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0.考生报名时按《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区教育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21〕3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报名及相关考试费用。

61.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试卷监印、安全保密、监考、巡考、评卷、录取等工作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按照《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相关费用支出管理规定(暂行)>》(藏教厅〔2021〕25号)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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