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施行!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公布!

教育动态2022-11-27 09:54:09会知网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教育督导、教材建设实际需求等,及时足额拨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确定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和比例。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上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并不得减少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落实义务教育政策,重点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用于学校建设。

第五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特殊教育学校(班)、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落实国家有关要求。

第六十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定期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对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条例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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