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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动态2019-05-18 19:02:23李天扬老师

第五十六条为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小汽车更新,建立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制度。

二手车经营者收购小汽车,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转移登记后,小汽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外不得上路行驶。

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小汽车,以及市政府确定纳入电动小汽车摇号范畴的其他新能源小汽车。

(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汽车。

(三)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四)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五)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六)黄标小汽车是指2013年6月1日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七)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收购二手小汽车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虚拟指标。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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