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新乡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户口政策2019-05-19 11:35:40王华老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实现全市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加快富民强市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覆盖面。
  ——坚持自愿、分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存量优先,有序引导增量。把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落户作为首要任务,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有序引导人口流向。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协调。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为重点,着力提高县域城市、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增强县级市和城镇经济集聚能力,推动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重点解决一批已进城就业定居农民工落户问题,成建制转化一批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居民,有序转移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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