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韶关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户口政策2019-05-19 11:35:34王华老师

(一)因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入户,需由福利机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入户申请表》;(2)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本户主首页复印件;(3)《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4)弃婴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报警回执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签发的《DNA数据查询比对情况通知单》第二联原件;(6)《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形成事实收养(私自收养)的6周岁以下弃婴办理福利机构入户的,除本条第一项所需材料外,收养人另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村(居)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盖公章并附经办人签名);(3)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对收养人、收养人近亲属、知情群众等3人以上制作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需签名并捺指印)、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非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6)《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 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但无法提供《收养登记证》且被收养人年龄在6周岁以上的,由收养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并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村(居)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盖公章并附经办人签名)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非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5)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签发的《DNA数据查询比对情况通知单》第二联原件;(6)派出所对其监护人、监护人近亲属、知情群众等3人以上制作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需签名并捺指印)、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8)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另需提交其本人书面同意书(签名并捺指印)。

  第十三条 退伍、转业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需声明原户籍已注销);(2)原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民政部门或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原件;(4)转业证或退伍证(复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在我市租住公租房或拥有产权房屋或自建合法住宅,房屋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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