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丹东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户口政策2019-05-19 11:35:28李一老师

第3类:无收养手续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果是1994年《收养法》施行前私自收养的孩子,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连同收养人的户口簿去申请落户。

第4类:宣告失踪、死亡后重现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第5类:因婚嫁被注销原籍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6类:“迁户口”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

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凭新证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果是本科生,但不符合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在原籍所在地申请恢复户口。

第7类: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员的非婚生育者

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证明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第8类:其他

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原则就是全落户、无条件,不把特殊情况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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