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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政策2022-12-13 11:57:10会知网

为了促进珠海市人口均衡发展,规范户口迁移管理工作,服务珠海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珠海市户籍政策,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人口均衡发展,规范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建立户口准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人口计划生育、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制定专项入户政策或者特殊人员引进措施的,应当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户口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口迁移进行核准和办理有关手续。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工作。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先后次序登记。

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以及本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等无法落户前款地址的,可以落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的人才公共户。

第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

本人不能亲自前往的,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办理。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二章 市外户口迁入

第七条 经本市的组织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调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准予迁入。

第八条 属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根据人才引进核准相关规定核准引进后,准予迁入。

横琴新区经济发展确需的人才,不能依据前款规定迁入的,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横琴人才开发目录,按年度提交需要引进人才的名单和相关资料,报市政府批准后准予迁入。

第九条 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准予迁入。

第十条 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准予迁入。申请迁入时,申请人年龄应当在十八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下孤儿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员,必须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亲属生活的,凭有效证明准予迁入。

第十二条 符合本市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职工、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干部,准予迁入。

第十三条 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

随军家属属在职干部、工人的,应当在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迁入。属自主择业的,提交符合领取安置补助金所需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准予迁入。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准予迁入:

(一)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二)本市生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

(三)本市户籍人员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

(四)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五)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六)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准予迁入的其他情形。

本市高等院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申请迁入的,其户口落在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按照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学生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相关人员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请迁入。

第十五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

(一)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本条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

本条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具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者共同拥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二)申请人本人与政府或者与本市引进高校共同拥有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三)申请人合法租赁且实际居住的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本项所称申请人仅限公租房申请人本人,不包括公租房共同申请人。

第十六条 凡申请迁入本市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严重犯罪记录;

(二)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的记录;

(三)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无因提供入户申请相关的虚假材料、隐瞒入户申请相关的真相等被处理的记录。

第三章 市内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 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在市内迁移户口:

(一)因购买商品住房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者入住住房保障部门统筹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了居住地的;

(二)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调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投靠父母的;

(五)父母投靠子女的;

(六)其他可以办理迁移的。

第十八条 户口已在同一个家庭户,户主符合条件迁移的,户内人员可以同时迁移。户内人员属非直系亲属,其本人、配偶、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户口应当迁到自有房产所在地。

第四章 集体户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员工入户前,符合开设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应当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第二十条 本市户籍人员因房屋转让、工作关系变动等原因,既无条件建立或者迁入家庭户,也无条件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口应当迁入现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

第二十一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联系机制,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为户内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提供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申请户口迁移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申报入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纳入本市失信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入户申请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口迁移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珠海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珠海市人口发展“十三五”规划》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16〕134号)为指引,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达到130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86.1%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渠道

(一)调整完善落户政策。通过优化人才入户政策、放宽直系亲属投靠、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入户条件增加入户渠道等措施,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限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流动变化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本差异等情况,安排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增强各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市财政局牵头)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城市协调发展的要求,合理设置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行、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市国土资源局、住规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公安局、人社局参与)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依照国家有关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规定,积极落实省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市发改局牵头)建立健全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牵头)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市财政局、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根据省的部署,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土地承包权确权为基础,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也不能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权益。(市委农办牵头,各区、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国土局参与)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农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市住规建局牵头,市公积金中心参与)

(七)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有序衔接。(市人社局牵头)

(八)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我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社局牵头)

(九)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上及时处理,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服务。(市教育局牵头)

(十)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结合我市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省的有关要求,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作为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统筹各部门于2017年底前出台实施配套政策,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市府办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全国和省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建立健全我市人口统计体系,准确快捷反映我市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全市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局、住规建局、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三)加强督查评估。结合省政府专项督查评估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提前做好自我评估,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强化实施效果。(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审计监督。按照省审计厅统一部署,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有关单位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国务院、广东省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为指引,以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为总体目标,统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人口总量适度、素质提升、结构优化、分布合理。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入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为登记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统筹人口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科学编制人口均衡发展规划,做好人口规划与全市“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各专项规划的衔接,统筹人口容量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配置关系,促进人口与城市均衡发展,引导人口按照城市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有序迁移。

2.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3.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到我市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4.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优化人才入户政策。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人口结构,逐步形成与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匹配的人才入户政策体系。制定《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大力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型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确保各类人才无障碍落户。

(四)放宽直系亲属投靠。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我市常住户口。

(五)增加基本条件入户渠道。将长期在珠海工作和居住的非户籍人口有序转为户籍人口。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我市常住户口。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六)建立与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已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教育、民政、人社、国土、住规建、卫计及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七)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八)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平台,整合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住规建、卫计、房产、税务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和标准地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全市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为人口、产业和城市空间布局的联动调整及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为各级部门提供人口基础数据应用服务。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九)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实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权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吸引高素质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

(十一)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和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村劳动力和新落户城镇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强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十二)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生服务信息网络。

(十三)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通过不同方式,逐步分层、分类解决各类保障对象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出责任。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户籍改革的重大意义,研究掌握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重大变化,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为确保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落地实施,由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尽快修订《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规建、农业、卫计等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区、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解读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各部门出台的配套政策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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