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长沙户口迁入条件_长沙户籍政策_长沙落户政策

户口政策2022-12-13 11:23:37会知网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严密工作程序,规范办理手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户籍登记合法权益,长沙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外迁入人员落户条件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长沙户籍政策,明确了长沙户口迁入条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外迁入人员落户条件的通知

各部组、中心、支队、警校、分区县市局: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要求,经报请湖南省公安厅批准,对市外迁入长沙市人员的相关落户条件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二、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三、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

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

四、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关于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凭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五、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高校、职院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以及在我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六、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七、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落户条件,与我市区域内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派遣至我市以外工作的人员迁入落户的不予办理。

八、户口在株洲市、湘潭市区域内的居民,投靠我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迁入落户的不再办理。

九、符合本通知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提交相关凭证材料。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仍按《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长公通〔2016〕71号)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公安局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沙市公安局

2018年7月19日

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5周岁以下(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迁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由本人持高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内页及申请表到长沙市政务中心(长沙市人才服务窗口)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家庭户户主、直系亲属或单位集体户口专办员代办。

第四条 迁入人员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

(二)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

(三)落户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有同意户口迁入条款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落户在长沙市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提交本人申请。

第五条 长沙市公安局网上公安局、长沙公安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长沙城市服务、警民通APP等网上服务端提供预约优先服务,开设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身份证业务的专门通道。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在办理落户业务时,如对办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拨打0731-85901066咨询或在长沙市公安局网上公安局(www.hncsga.gov.cn)留言。

第七条 因参军、出国(境)等各种原因已注销(删除)户口的毕业生申请落户的,以及其他未规定的事项,仍按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和《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执行。

长沙市公安局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长沙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2017年11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全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吸引外来有就业能力人员落户长沙,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

(二)基本原则。

1.稳步推进。按照城乡人口合理布局和自由流动的要求,充分考虑长沙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积极稳妥地制定城乡人口规划和改革措施,合理引导农业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是否落户城镇,依法保障城镇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进城镇落户的农民,其城乡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

3.合理引导。从长沙实际出发,合理确定落户条件,科学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向城镇集中,把引导农民就近落户城镇作为工作重点,加快城镇化进程。

4.完善配套。及时制定完善与户籍制度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步推进相关领域同步改革,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目标。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重点解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水平,2017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4%;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50%以上。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改革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实现现有与户口挂钩的政策与户口性质脱钩。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改为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统计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

(二)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重点解决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在现执行《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长公通〔2014〕140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以下三个方面的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凡在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当地落户。

2.全面放宽内五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落户条件。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即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即可在当地派出所落公共集体户。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在当地城镇地

区落户。投资兴办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和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均可以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3.全面落实长株潭三市间的户口迁移政策。凡户籍在株洲、湘潭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只要在长株潭三市中的任一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可在我市市辖区落户。

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均可以随迁登记常住户口。

(三)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保障进城镇落户农民权益。在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后,农民进城镇落户的,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社会福利;其原有的农村“三权”(土地和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留不变;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开展在进城落户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三权”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向居住证持有人扩大公共服务的范围,确定并公布具体服务内容。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贯彻落实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各层次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提供创业优惠政策,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保障机制。

3.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提高区县(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文广新局、市信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成员的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各区县(市)政府和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取得实效。

(二)统一思想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基础性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确保在2015年12月15日前全面启动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并切实抓好各项配套改革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贯彻落实,统筹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三)明确部门职责。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汇报、衔接协调,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配套改革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达到预期效果。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密切关注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强化督导考核。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改革推进情况进行督导。市政府办公厅要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对改革主动性不强、敷衍塞责、措施不力、进展滞后、效果不佳、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按规定追责,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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