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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政策2022-12-13 11:17:21会知网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通知》等重庆户籍政策,明确了重庆落户政策、重庆户口迁移条件。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规范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登记适用本办法,包括务工经商、直系亲属投靠、人才、学生和其他户口迁移。

第三条 户口迁移登记遵循“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所有权住房、公租房以及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原则,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第二章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第四条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以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为导向,分类制定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引导务工经商人员在城镇地区落户。

第五条 在主城都市区,符合下列情形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在相应地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主城区:在本市务工3年以上,或者投资创业1年以上;

(二)主城区外的其他地区:在本市务工2年以上,或者投资创业的。

第六条 在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务工3年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

(三)投资创业的。

第七条 在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务工3年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

(三)投资创业的。

第八条 本市户籍居民在户口所在主城都市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内跨区县(自治县)务工经商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务工经商和参加社保年限限制。

第三章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第九条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是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

第十条 夫妻投靠按自愿原则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现役军人入伍前户口在本市的,其配偶可在军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未成年子女可自愿申请投靠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

本市户籍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二条 年老父母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登记常住户口。退休人员以及本市户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第四章 人才户口迁移

第十三条 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本市就业的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 受到省(部)级以上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获得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章 学生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涉及的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或者在校就读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第十八条 市内外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第十九条 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退学、开除学籍的,户口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第六章 其他户口迁移

第二十条 购买成套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 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录用、聘(任)用、调动、安置、任命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 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搬迁安置的本市户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 在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人口统计以常住户口登记地城乡属性为依据,登记在城镇范围内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登记在乡村范围内的人员统计为乡村人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主城都市区,包括: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不含江津区域〕)和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万盛经开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包括: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包括: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结合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坚持“统筹设计、协同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原则,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促进全市人口合理分布。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全面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探索实行高校录取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县(自治县)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制度。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三)大力推动人口有序转移。重点推动渝东北片区和渝东南片区转移务工人员向主城区和渝西片区转移落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别是主城区及渝西片区各区人民政府要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转移人口底数和落户意愿,准确界定工作目标、细化落实举措,积极推动转移务工人员稳定落户。建立完善转移人口权益清单,明确和细化转移人口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权益。建立对口帮扶资金支持人口转移机制,在保障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需要的基础上,将更多资金用于支持人口转移工作。

(四)强化统计监测和审计监督。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按照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统计公报。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协调。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工作协调推 进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以及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工作指导,确保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全面完成。

(二)强化情况通报。建立非户籍人员落户情况通报机制,由市政府督查室对主城区和渝西片区各区落户情况按季度定期通报,通报情况作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建设用地增量指标、专项建设基金、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参考,并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是本地区、本领域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任务分工,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4号),在2017年6月底前出台有关配套政策;2018年底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积极推广有效做法,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及时调整相应政策;2020年底进行总结评估,完善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长效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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