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杭州落户政策_户口迁入政策_杭州落户条件

户口政策2022-12-13 10:46:05会知网

为规范杭州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杭州市发布了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试行)、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实施细则等杭州户籍政策,明确了杭州户口迁入政策。

关于调整完善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一、建立居住证与户口登记相衔接制度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外地来杭人员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在杭申报居住登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凭居住证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户口迁杭应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符合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适度放宽投靠迁移政策

(一)夫妻投靠。男女双方结婚满2年,一方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户一致的,另一方可自愿申请投靠户籍在杭配偶,迁移户口入杭。

(二)老年人投靠。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外地身边无子女”及“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可自愿选择投靠户籍在杭子女,迁移户口入杭。

三、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政策

(一)放宽高技能人才引进户口迁移政策,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及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人员,在杭州市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且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

(二)在杭就业期间,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操作能手等,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比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被评选为本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待遇对象),杭州市十佳来杭创业创新青年、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

四、其他

本通知所称的市区,指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含杭州经济开发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含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城镇合法固定住所和农村合法固定住所。城镇合法固定住所指在城镇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包括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屋、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农村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在农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的住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安置房。

在杭州市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指与市区用人单位(有承续关系的母子公司等可视作为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履行3年以上,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不含补缴)。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7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本通知未涉及的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保持不变。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日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落实我市积分落户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7〕129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积分落户是指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入户指标数,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准予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户籍迁入本市市区城镇,作为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补充。

三、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具体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江干区(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江区、萧山区(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行政区域。

四、积分落户按照年度进行,实行总量控制。总量指标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每年根据杭州市区人口发展状况等综合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凡持有杭州市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均可申请积分落户。

六、积分落户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节假日除外)集中受理。期间,申请人可前往其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当年不予受理。

七、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向积分受理窗口提交书面落户申请(附件1),并按照《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如实提供积分申请材料、本人以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相关信息。

八、申请积分落户应在本市市区城镇有明确的拟落户地。落户地原则上与居住地一致,按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城镇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的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社区)集体户的先后顺序确定。共有产权的只能商定由一户办理,其他共有产权人应明确放弃入户申请。

军产房、非住宅房、商业用房、集体土地住宅不予办理落户。

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落户申请后,分别流转相关部门按照《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审核评分、公示。积分核定后,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汇总计分结果,并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

十、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当年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夫妻双方同时申请积分入户,取夫妻积分高的一方进行排名。

十一、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积分排名顺序和年度落户指标,将相关人员名单推送至公安机关。由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户籍身份、落户地点审核,对无户籍身份、户籍存在重(错、假)问题或无合法固定落户地点的,不予受理积分入户申请。

十二、经审核无异议的,由市公安局统一汇总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市有关媒体上公示排名情况和拟落户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相关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按《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市流动人口办或公安机关提请核查。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十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市公安局将签发《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附件2)作为落户凭证。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积分受理窗口领取,或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通知书。

《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的有效期为自公示结束之日起60天内,逾期不领取或领取后不办理的,视作放弃本轮入户资格。

十四、获准落户的申请人,应在《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有效期内及时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可以办理随迁。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房屋所有权属于本人的成套住宅房,或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具有使用权的房屋。

十五、办理户口迁移应携带以下材料,并同时上缴注销《浙江省居住证》:

(一)《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落户地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本人在杭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户亲友家庭户的,提供亲友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及亲友同意落户意见书;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四)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的,应当提交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等证明材料。其中,男方携带非婚生子女的,还需出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父母离异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上述材料申请人在居住证申领或签注时已提供或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可不用提供。

十六、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情形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相关情况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我市信用信息系统。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户口,退回原籍,并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八、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统筹规划。坚持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统筹规划,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二)自主选择、保障权益。坚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增加市民获得感,深入推进生活品质共建共享。

(三)分类明确、突出重点。按照“市区严格控制,县(市)全面放宽”的总体思路,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为重点,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分层分阶段有序推进。

(四)配套改革、同步推进。及时梳理、制定和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平稳过渡,同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三、基本内容

(一)进一步调整和统一市区户口迁移政策。

按照“杭改十条”要求,严格控制市区人口规模,根据我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人口结构。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调整和完善夫妻投靠、老年投靠、购房落户、投资落户、人才引进等现行落户政策,逐步形成与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匹配的统一明确的户口迁移政策体系,重点吸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技术技能型人才落户。同时,按照“九城区内并轨、九城区外迁入政策统一、平稳过渡”和合理控制城市人口总规模的原则,进一步加快推进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与主城区的户籍管理一体化。(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合办等配合)

(二)有序解决市区存量流动人口落户。

在市区实行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办法,作为户口迁移政策的有效补充。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坚持总量控制和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按积分高低落户的制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的人员落户。(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流动人口办、市住保房管局等配合)

(三)全面放宽县(市)落户条件。

县(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可以适当放宽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对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要求、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可作为落户住所。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镇落户为重点,引导人口集聚和本地化,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按照政策科学、条件具体、管理严密、程序简便的要求,以及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的原则,研究确定县(市)落户政策。〔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政府配合〕

(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面总结富阳户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调整、不变”三种方式,推动全市相关行政制度改革同步跟进,2016年12月31日前,在市域范围建立一元化户口登记制度,实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市公安局负责)

由各相关部门制定与一元化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配套制度,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五)建立实施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等为基本条件,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及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的机制;稳妥推进居住证与社会保障卡的融合对接;根据本地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量化提供机制。(市流动人口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保房管局、市民政局等配合)

(六)加强人口基础数据管理应用。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分类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进一步解决户口“错、重、假”问题。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数据资源,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应用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作,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数据库,提升人口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口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为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为有序开展各项社会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四、协同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一)全面推进“三地一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坚持“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村(社区)股份制改造。对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保留其在本市范围内合法取得的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和引导其按照自愿原则依法流转或转让承包经营权;保留其原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按规划翻迁建、征地拆迁以及土地整治等建设改造过程中,按“同村同政策”享有合法权利;通过保障房置换等措施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市农办牵头,市林水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配合)

(二)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机制,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镇推进试点,探索盘活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在市域范围统一交易、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启动并有序推进房屋、土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完善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和使用制度,深化农村“三权”制度改革。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资源退出机制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办等配合)

(三)全面深化完善村级股份制改革。

依法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决策民主”原则,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为实现农民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与户籍相分离目标奠定扎实基础。对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持不变,其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股权等经济权益保持不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拥有股权继承、转让等相关权益。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或留乡的自主选择权。(市农办负责)

(四)有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覆盖。

1. 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实行“同管理、同服务”。(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2.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设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2+2”城乡统筹社保杭州模式。做好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加强创新创业政策扶持,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与其他城镇居民同等享受政府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补贴,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3. 完善社会救助福利体系。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到2017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城乡统筹。大力发展老龄事业,积极推进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扩大养老服务供给,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4. 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和高中教育多样化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已落户的随迁子女,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已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努力保障其义务教育需求;逐步完善并落实与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相挂钩的随迁子女入学和升学考试相关政策。(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5. 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逐步将更多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市住保房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6. 建立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转续等配套政策,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保证进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各项权益及时落实;加快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等配合〕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由杭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从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农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流动人口办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实体化运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二)抓紧落实政策措施。

由市发改委负责做好相关配套政策改革的统筹和牵头协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切实深化调查研究,积极推进相关政策的立、改、废,现行政策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任务书和时间表,明确责任目标,于2016年10月31日前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和过渡工作。市级各部门要做好对各区、县(市)相关政策的跟踪评估、督察指导工作,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各区、县(市)相关政策意见实施前需报市政府同意。市、区县(市)两级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开展检查督导,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积极做好舆论引导。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地阐释国家、省、市政策精神,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户口迁移政策调整的相关内容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大力宣传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实施细则

一、 高层次人才范围

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用人单位(不含省、部属在杭单位)工作,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并经认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及高级人才(E类)。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机制

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相应的部、委、办、局负责受理。区、县(市)属用人单位(含非公单位)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

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准A、B、C、D类人才和市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区、县(市)委人才办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核准所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一)A、B、C类高层次人才落户,不受年龄和市域范围工作地的限制,允许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市区(不含富阳,下同)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本人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经单位同意申请迁入市区单位集体户口或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单位在市区无集体户的,可申请迁入“高层次人才专户”(由市委人才办委托市人才中心设立,地址:东新路155号)。

(二)A、B、C类高层次人才本人已在杭落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龄及住房条件限制,可申请投靠迁入,随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杭落户。

(三)A、B、C类高层次人才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父母可申请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内登记户口,不受年龄和外地身边无子女的限制;来杭后身边无子女的,其未婚成年子女允许随迁。

(四)D、E类高层次人才,符合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且在市区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市区落户,并允许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经单位同意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或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

四、高层次人才审批权限和流程

(一)审批权限。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由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直接负责受理审批,其中落户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风景名胜区的,由杭州市公安局户籍办证中心受理审批;落户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及四县(市)的,由各所属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审批。高层次人才家属随迁和投靠也按此权限办理。其中,属于华侨身份的,提请相应侨务部门按华侨回国定居程序办理,出具异地落户确认单。

(二)审批流程。高层次人才办理落户的,可实行“单位(企业)代办制”,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根据审批权限分别送相应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根据《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结果》确定的人才类别(可登录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管理系统核对,网址:http://www.zjhz.hrss.gov.cn),对照相应政策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户口准迁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

五、高层次人才落户申报材料

(一)A、B、C类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审核盖章的《人员进杭落户审批表》(可在市局门户网站下载使用,下同);

2、《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结果》;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或提供户籍证明);

4、申请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5、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无房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及其户口簿首页;迁入亲友家挂靠的,提供亲友同意落户证明、户口簿及房产证;

6、申请迁入人才专户的,需提供人才专户同意入户证明、无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D、E类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审核盖章的《人员进杭落户审批表》;

2、《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结果》;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或提供户籍证明);

4、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于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

5、《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不缴纳社保的财政补助单位可以不提供);

6、申请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7、迁入亲友家挂靠的,提供亲友同意落户证明、户口簿及房产证;

8、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无房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及其户口簿首页。

(三)家属投靠或随迁所需材料:

1、投靠或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申请人);

3、父母与子女相互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该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原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

4、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医学证明》;

5、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

6、未婚证明(随迁子女已超过法定结婚年龄或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请人)。

2015年02月16日

人才引进落户的部分调整政策

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引进

1.具有全日制紧缺专业大专学历者(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居住满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者(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居住满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3.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55周岁及以下)学历者,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二)高技能人才落户

1.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

2.35周岁以下符合当年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三级技工);

3.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

4.其中1、2两类人员需在杭连续工作满5年且在杭拥有住房,第3类人员需在杭落实工作单位。

(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引进落户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资格者,在杭落实工作单位,满足在杭居住登记满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2.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高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正高55周岁以下,不含55周岁)资格者,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可以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201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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