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历年录取分数线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政策

湖北高考2022-08-30 11:41:09会知网

第二十一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分配专业;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分配专业,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专业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则使用预留计划予以录取。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综合改革省份(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录取办法,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含英语、商务英语、英语(翻译方向)、日语、俄语、法语)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三条  公安学类各专业按照各省投档规则择优录取,仅招收有公安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学校不组织公安学类专业考生进行体能测试和面试,各省(区、市)无特殊要求的参照普通高考体检结果。考生的报考条件、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学生身体状况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和“电影学”专业考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按学校艺术类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两个专业均有招生计划的省(区、市),考生分开排名,按照综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办法,依据学校2022年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政策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人数按预科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有关省(区、市)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阶段学习。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专业。

第二十七条  经济管理试验班(文澜学院)要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填报,经济管理试验班不接收调剂考生,不符合录取规则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生源不足的专业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志愿征集结束后若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时,我校可将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专业培养要求,公安学类专业男女生计划在各省份分别下达,其他专业无男女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将及时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公众号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以2022年湖北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艺术类考生(含中韩合作办学专业)进行专业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政编码:430073

招生咨询电话:(027)88387338、88386178、88386200

微信公众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招生

监邮箱:zsb@zuel.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uel.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如教育部门对本科招生政策有调整,则按教育部门最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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