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历年录取分数线_武汉轻工大学招生政策

湖北高考2022-08-30 10:42:54会知网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按教育部规定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专业不安排分省分专业计划,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投档录取及同分排序规则分别按照当地相关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2022年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专业有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广告学(中外合作办学),只录取填报有上述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的其他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计学类录取要求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划定的省级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线,且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省级统考专业成绩×60%,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给予退档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执行收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在入学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后的二周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和复查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制定了转专业相关政策和办法,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

第三十条 学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武汉轻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7-83928885、83921022,网址:https://zsb.whpu.edu.cn,微信公众号:whpuzsb,电子邮箱:zsb@whpu.edu.cn。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如在正式招录前,遇国家或省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法规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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