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规章制度2019-05-19 12:46:27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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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建筑总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投标企业少于3家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十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意见;(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时享有被选举权;(六)享受安全、和谐、舒适、便捷的环境;(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的各项职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共秩序;(三)爱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四)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业主大会:(一)专用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的50 以上;(二)自首次交付使用专用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用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的20 以上。
业主总户数在50户以下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双联户”联户)代表、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临时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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