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公文中的歧义问题

公文写作2019-05-19 12:51:31王新老师

公文中错误地选用了褒义词或贬义词也会造成歧义。公文中使用带褒贬色彩的词语是为了更鲜明、简洁地表达作者的立场,如果出现误用,将使阅文者难以准确理解作者的真正立场。如“小王革新了工作方法,许多人知道后纷纷效尤”一句,“革新”与“效尤”一褒一贬,阅文者对作者的态度的理解,就既可以看作肯定,也可以看作是否定。而作者的真实态度很可能是肯定,或者是否定,甚至是目前不必、不能置可否的中性态度。这种歧义带来的当然往往是相应的错误行为。

(二)语序不当,造成被限定说明的对象不明,引起歧义。

语序是指各级语言单位在组合中的排列次序。语序不当,特别是在有多项定语存在的语句中不恰当地排列了语序,常常会有歧义产生。请见以下例句:

在主席台就座的还有几个技术革新小组的代表。

这里,定语“几个”的位置不当造成歧义,既可以理解为就座的有若干个小组的代表,也可以理解成就座的是一个小组的几个代表。

(三)语句中个别词的词性不明,也会产生歧义。

请见下面的例句:

作者分析了a企业集团和b企业集团在各个时期进行竞争时所采取的竞争策略的特点。

在这里,由于“和”字的词性究竟是连词还是介词很难分辨, 因此语句就同时有了完全不同的意思:如果作连词用,其句义就是作者分析了a、b两个企业集团双方的竞争策略特点;而如果作介词用,则句义为作者分析了a企业集团的竞争策略特点。

(四)忽略对含义不确定的词或词组的限定修饰,引起歧义。

自然语言中总有一部分词或词组的含义是非确定性的,但在公文语句中如果不能以有效方式对它们加以限定或说明,就很容易因此而出现歧义。如在公文中常常因界定事物不同性质、不同程度和范围的需要使用“以上”“以下”“以内”之类的词语。实际上,这类词语的含义就很不确定,处理上不讲究,就会出歧义,而且往往是关系是非界限、政策界限的歧义。这些歧义主要出自人们对“以上”“以下”“以内”是否包含本数在内的理解不一。请见下面例句:

参加工作xx年以上的职工一年可享受10天以下的带薪旅游假。

对这一规定,至少两处不确,执行过程中很可能会因此有纠纷:xx年以上是否包括xx年?10天以下是否把10天也包含在内?

了解了上述现象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会有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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