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辽宁高考招生政策

高考资讯2023-05-28 13:46:12会知网

2023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发布,以下是辽宁2023年高考招生政策:

一、报名

(一)报名对象

1.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普通高考)。

2.参加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含注册入学招生、只招中职生专业的高职单招,下同)、保送生招生、残障考生特殊教育单招、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少年班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

3.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

(二)报名条件

1.考生参加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的基本资格(以下简称基本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应往届)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具备报名基本资格,在辽宁省出生(即身份证号码的前两位为“21”)且具有辽宁省户籍的考生,可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报名。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只有在其户籍所在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报名并参加考试,才能享受相应的普通高考加分政策,在其他地区报名、考试不享受普通高考加分。

3.户籍从省外迁入辽宁省的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具备报名基本资格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单人户籍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籍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满三年(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具有辽宁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为三年且有连续实际就读经历,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2)全家户籍考生(含和父亲或母亲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一起的考生):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有辽宁省户籍,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满一年且有连续实际就读经历,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4.来辽宁省进城务工的外省户籍人员的随迁子女考生(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具备报名基本资格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有三年学籍且有连续实际就读经历(须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初始注册学籍)。随迁子女往届考生还须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2)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5.实行本民族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的朝鲜族或蒙古族学生和经辽宁省教育厅同意在非少数民族高中附设蒙生班学习的蒙古族考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民族语文”“汉语”学科考试。

6.报考有关特殊教育高校单独招生考试必须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听残、视障及其他残疾考生。

7.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名相关条件的非应届高中毕业学生,报考经教育部批准具有少年班招生资格的高校,如需参加普通高考,考试成绩只能作为报考高校少年班的录取依据。少年班考生不得参加其他高校的招生录取。有关市招考办将按照高校提供的资格审核通过名单安排考生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8.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港澳台籍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须具备基本报名资格并持有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可在证件签发地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所在市招考办申请报名。

9.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特殊情况的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须经市招考办审核,主要领导审定,报省招考办备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相关信息,请登录“内地(中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查询报考事宜。

11.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12.不允许考生跨省重复高考报名,教育部将对跨省重复报名考生进行核查、清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三)报名工作要求

各市招考委要指导本地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尤其针对特殊类型招生,要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和复验工作。报名结束后,省招考办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四)完善做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当地参加高考。对于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流入地报考条件的考生,流入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针对不同情况,主动协调流出地予以稳妥处置,原则上回流出地参加高考,流出地省份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衔接。

各地要加强中高考报名政策统筹,在中考报名、新生入学、学年开学等关键节点,提前做好政策宣传和摸底核查,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做好引导工作。要压实高中阶段学校责任,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严查空挂学籍、人籍分离、虚假学籍等违规情况。要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23年辽宁省普通高考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有关报名办法按照《关于2023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22〕52号)执行。

二、建立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体检信息、高考成绩(含加分)信息、外语口试成绩信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志愿信息、综合素质评价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信息以及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及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和填涂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档案采集信息各表内容),如因填写、填涂错误影响考生录取,造成后果由填写、填涂人负责。

2.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我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

3.市、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确认,并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档案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各市招考办要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上报省招考办。

4.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织有关中学、单位完成组建。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纸介质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体检确认表、综合素质评价表(省内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使用)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除省内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使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随迁子女考生档案还包括《2023年辽宁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审核表》、外省户籍迁入辽宁省(身份证号非“21”开头)考生档案还包括《2023年外省户籍迁入辽宁省(身份证号非“21”开头)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审核表》。

已被录取的考生根据录取高校的要求,自带由高中阶段学校(往届生由县区招考办)密封后的本人纸质档案,交录取高校。

三、综合素质评价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在高中三年获得的各学科学分详细情况以及基本素养情况,基本素养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合作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维度。普通高中负责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完成对本校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2.非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规范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一并简称为《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进行。

报考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体检结束后,体检表、体检确认表须由考生本人确认签字。

1.省招考委、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制订体检工作办法,市、县(市、区)招考委和卫生健康委负责考生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省招考委指定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为2023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终检医院(结核病除外),沈阳市胸科医院作为2023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结核病终检医院。终检医院负责对考生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3.普通高校在《指导意见》及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教育部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省招考委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2.国家命题、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省招考委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招考办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3.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等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各级招考委和有关高校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省招考委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5.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高考报名时选择参加外语口试并完成交费的考生方可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省招考办负责组织命题,由各市招考办具体组织实施。外语口试结论意见分:A(优)、B(良)、C(及格)、D(不及格)四种。录取时外语口试成绩提供给普通高校。

6.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汉语);15: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0:15物理/历史;15:00至17:00外语(英、日、俄),外语听力测试内容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6月9日8:30至9:45化学;11:00至12:15地理;14:30至15:45思想政治;17:00至18:15生物学;6月10日 9:00至11:30朝鲜语文、蒙古语文。

7.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和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总分为 750分。其中,语文和数学以原始分计入总成绩,满分均为150分。外语科目满分150分,其中听力部分30分,笔试部分120分;外语科目听力考试得分计入考生外语成绩总分。选择性考试中物理、历史2门首选科目以原始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每科满分均为 100 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4门再选科目以转换后的等级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每科满分均为100分。

8.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可翻译为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国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规范语言文字答题,也可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但一张试卷只能用一种语言文字答卷。

用少数民族文字作答的试卷和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要分别装袋密封。在考汉语的同时考少数民族语文,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蒙古语文考试中设蒙古语听力考试,蒙古语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蒙古语听力考试得分计入考生蒙古语文成绩总分。

9.考生在考试时须按有关答题要求和注意事项正确答题,不按要求正确答题,其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全部考试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答题所需铅笔、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橡皮等须符合答题用笔要求和有关考务规定,各市、县(市、区)招考办应为考生做好相关服务、指导工作。

10.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均安排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标准化考点进行。考场编排规则由省招考委制定。各市招考委须于考场编排之前将各考区考场编排具体方案书面报送省招考办审核。

11.各地要配备与所承担的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近亲属参加当次统考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近亲属参加当次统考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不得担任高考监考员。

12.市招考委须在考试期间从市、县(市、区)抽调精干人员组成高考监察小组,对本辖区试卷安全保密、考前培训、考生诚信教育、高科技防作弊器材的使用以及考风考纪管理等工作进行全程监察,确保考试安全、顺利。

6月7日、8日考试,各市必须做到每考一场轮换一次监考员(每场监考员至少来自两个不同的单位),同时,根据情况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采取考区间监考大轮换、每考场市派一名监考员、县(郊区)间交叉一名监考员等措施。6月9日考试,各地安排考点监考人员承担全天监考工作任务的,至少每半天轮换一次监考员。

13.各地各校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强化试题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卷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强化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加大人员入场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加强监考、巡考工作,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加强考点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配备,实行考点集中存放手机管理,鼓励各地积极配备“智能安检门”。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

14.各地要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防范高科技作弊。无线信号屏蔽一般要能覆盖考生在考试期间可能出入的场所和区域,包括考场、通道、卫生间等;需结合考点实际情况和考场数量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手柄式金属探测器,保证每个考点的入口处、每个考场均配备手柄式金属探测器,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均须接受安检后方可进入考点、考场。全省高考考点要按照省统一要求规范、完善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做好电子监控系统有关设备的检测、维护、升级等工作,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使用程序和使用规范在高考期间全程使用电子监控录像系统,确保高考期间电子监控录像系统正常运转,杜绝监控中断现象和监控数据丢失现象。高考结束后,省、市招考办分别组织专人对高考监控录像资料进行回放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对录像审查中发现的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15.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属地有关优化疫情防控的措施要求,将考试防疫列入当地应对肺炎病毒感染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重点,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完善考试防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坚持科学精准防疫,做好考点考场、评卷等场所防疫工作。安排一定的备用考点和工作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确保“应考尽考”。

16.根据教育部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好招考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妥善处置本辖区范围内高考期间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偶发事件,确保考试安全、平稳、有序进行。各地要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并上报省招考办。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重大问题,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考委和市有关部门,不得缓报、漏报或隐瞒不报,并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快速加以处理与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17.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7〕9号)精神,参加高考报名的残疾考生必须填写残疾证号。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和《辽宁省教育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17〕3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条件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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