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历年录取分数线_闽江学院招生政策

福建高考2022-08-23 14:44:20会知网

 第八条 录取原则

1.录取新生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调档比例

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调档;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档。

3.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认定的政策加分。

4.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⑴除考生所在省份有特别规定外,学校在普通类专业录取时均采用“分数优先”(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考生)的调配原则,根据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⑵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即对排名在院校招生计划内的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依录取排序递补录取。

⑶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平行投档的批次,参照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非平行投档的批次,文史类(历史组)按考生语文、数学、英语的单科成绩顺序,理工类(物理组)按考生数学、语文、英语的单科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

⑷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服从调剂的,学校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信息做专业调剂录取(调剂到专业计划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⑸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5.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艺术类专业认可招生省份相应专业类别省级统考(联考)成绩。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相应艺术类别省级专业统考(联考),考生文考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均须达到省定艺术类专业本科文考成绩控制线、本科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控制线(合格线)。

⑴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且有设置统一投档规则的省份,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⑵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或没有设置统一投档规则的省份,按考生的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排序录取。当省级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出现同分时,按考生文考成绩排序,文考成绩在前者优先录取。当省级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和文考成绩都出现同分时,按语文、数学、英语的单科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

6.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录取原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区、市)制定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7.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 纪律检查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准”、“十项禁令”、“十公开”、“30个不得”等规定,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 奖、贷、助学金制度

1.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发树奖学金10000元,综合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学业奖学金500元,社会工作奖学金500元,文体实践奖学金300-800元,考研奖学金1000-5000元,学业进步奖学金300元,文明养成奖学金800元。奖励标准如有变动,以最新版学生手册为准。

 2.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绿色通道”及“贷、减(免)、缓”交学费入学。报到时,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可在“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APP”)上填报信息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3.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特别困难450元/月,困难280元/月,每学年发放10个月。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

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按规定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新生入学后,将按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培养与管理

1.学生入学后按照«闽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学生入学后转专业按照«闽江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3.按大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将根据«闽江学院关于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分选具体专业。

4.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完成一年的预科阶段学习,学校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的综合测评成绩,结合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和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确定其本科专业,并转入相关学院学习。

第十三条 附则

1.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闽江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章程有相悖之处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福州市大学城溪源宫路200号

邮政编码: 350108

联系电话: 0591—83761856

投诉电话: 0591—83761523

招生办网址:http:// zsb.mju.edu.cn

招生办邮箱: mj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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