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最新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档案管理2019-05-19 11:29:01王新老师

2018年哈尔滨最新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犬只饲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教育引导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

(二)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三)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

(四)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

(六)收留、处理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流浪犬只;

(七)捕杀狂犬;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犬只进行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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